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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工作所至,属于工伤,如果不是工作原因,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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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事故车辆投保全险的,通常情况下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对方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事故车辆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对方的损失数额超出了保险限额,超出部分应该由侵权人承担。
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应该算工伤,那要遇到好心的老板,要遇到通情的老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注意第五项:(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注意这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管你们的老板有没有为你们办理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他应该都规避不了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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