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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
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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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条件: 1、诉讼中需要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当事人提供担保; 4、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未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旦’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等。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审民事案件。②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点是排他性,即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也不得自行协议管辖,外国法院更无权管辖。这些特定案件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占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货物的装卸、驳缉贰光荷叱沽癸泰含骏运、理货等环节造成的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所形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④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必须遵从一定的条件。⑤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旷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谤,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⑥指定管辖。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⑦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持有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时应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财产保全的范围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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