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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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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旦’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等。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审民事案件。②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点是排他性,即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也不得自行协议管辖,外国法院更无权管辖。这些特定案件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占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货物的装卸、驳缉贰光荷叱沽癸泰含骏运、理货等环节造成的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所形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④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必须遵从一定的条件。⑤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旷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谤,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⑥指定管辖。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⑦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持有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时应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分为两种: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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