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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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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确了以下问题:1。本条的适应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此类决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处罚;2、对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天。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而且土地管理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在法律冲突的适用上应该优于作为普通法的行政诉讼法,因此对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天。15日以上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土地管理机关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订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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