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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砍伐城市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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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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