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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
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案件不同,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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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从立案到判决的期限为三至六个月,但是在出具判决书之后的六个月,是不能够再次起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三到六个月。除非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批准。申请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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