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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后,房产过户给儿子,是否需要姐妹们签字确认?

2024-11-15
如果先人过世且房产需要由子女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并不强制需要签署批准文件。只要子女遵循法律程序进行过户,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就能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无需得到父母的兄弟姐妹的书面认可。这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定继承条款,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兄弟姐妹则不是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或其他特殊继承方式的情况下,不需要征得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同意。但是,如果涉及到遗嘱继承或其他形式的继承引发争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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