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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
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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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1.集体企业改制是属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体企业改制指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实际的例子。 2.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所以,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关键是看企业进行的是哪一种的具体类型。而且,每个地方会根据地域不同略有不同。 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上诉就是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规定,望采纳。
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改制时资产权属不明确的情况比比皆是。要么没走完清产核资的流程,要么披着集体企业的皮,揭开却发现是私营企业,而这些问题终将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清产核资 如果一家集体企业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一般要完成改制、清产核资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其他挂牌障碍,在这过程中律师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经营权和决策权: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清产核资: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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