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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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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和工勤人员,改善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等,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其接收学生的数量和当地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义务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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