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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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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法规,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过程中,通常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做出了特殊保护。这些保护性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即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工遭受人身伤害时,该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 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则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 如果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则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另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受伤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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