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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案件的证据: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 4、用人...
第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第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第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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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共计83条,极大地丰富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无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这些规定中,对劳动争议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证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在证据规则中,对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上,《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一些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时限制度。针对过去长期实行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主张,导致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得不到应有保障的问题,新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逾期举证的,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也就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推翻原判的新证据。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 (三)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 (四)界定了非法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录像,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才是非法证据。 (五)被告的答辩义务。《证据规定》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明确被告如果不答辩,不向法院提供其相关证据,将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而改变了以前司法实践中,答辩被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的做法。
要看具体争议的内容,是确定劳动关系,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还是经济补偿金等等。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身份证; 2、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资料; 3、能够支持劳动仲裁主张(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者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物证是指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3)视听数据是指通过录音或录像、磁带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通过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其所知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利用专业知识研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业问题后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专门问题的,应当提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七)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制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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