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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证据有哪些

2021-11-1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者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物证是指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3)视听数据是指通过录音或录像、磁带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通过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其所知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利用专业知识研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业问题后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专门问题的,应当提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七)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制作的笔录。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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