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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没有性生活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2024-12-05
长期没有性生活未必成为离婚的理由。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夫妻长时间缺乏性生活并不被视为判定夫妻情感破裂的严格依据,但这也可能成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如果双方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他们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失败并且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将作出离婚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因此,即使长期没有性生活,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很可能不会做出离婚判决。 我国所有公民都依法享有离婚的自由。如果夫妻双方由于长期无性生活而导致感情破裂,他们可以自行协商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务,应当谨慎对待。在决定离婚前,建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协商等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实在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那么选择离婚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尽可能采取平和、理智的态度,以降低对双方及子女所带来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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