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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报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具有...
证券公司撤销证券营业部,其下属证券服务部应当同时撤销或经批准转让给就近的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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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三个月内撤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证券营业部撤销前,应妥善转移客户。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证券营业部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无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六)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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