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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缺少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于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执法机关的执法任务大增、处罚案件也相应增加,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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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建议 通过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或者通过下发决定、答复的形式,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划分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责任。对案件移送的期间、责任分工及行政处罚实施的把握等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设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受法定期限约束的特殊情形。细分行政处罚程序期间,或者设定特殊办案期间,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无故拖延办案,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2.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县(区)级工商机关委托工商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 明确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副局长、科室负责人之间,科室人员与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委托事项、委托期间及程序,明确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例如,负责立案审批工作的局长可将其立案审批权委托给副局长或者公平交易部门负责人行使;法制机构负责人可将部分案件核审权委托给工商所法制员行使。 3.建议市、县级工商机关修订本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对行政处罚部分程序的责任进行调整 例如,确定由公平交易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销案进行登记,将法制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及编号工作交公平交易部门承担,使公平交易部门能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立案信息和处罚结果,实现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有效管理。
很多人不清楚税务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具体来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逐步深入,税务行政执法的逐步得到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透视当前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前税务行政处罚存在的存在问题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够明确。这实际上是个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机构改革频繁、不彻底和法律滞后引起的。在机构上不仅有原来就存在的各种地域性的税务局、分局和所,有新税收征管法确立的各种专业化的局、分局,还有诸如纳税大厅、稽查所等名目繁多的机构,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上不是太明确的,影响了严肃执法。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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