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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收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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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再买的。一般情况下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当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对于以原价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原购买者,办理住宅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北京市各区县国土住宅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发行了不超过经济适用住宅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宅的证明书,可以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向市建设委员会发行经济适用住宅购买资格的审查手续。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到4费用之和的2%计算。6、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到4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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