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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的填写如何注意?

2021-11-01
工程结算单注意事项: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不清楚。预算人员必须经工程管理中心确认或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测量;特别是对于图纸未标注、规范无特殊要求、现场实际施工标准提高的项目,必须经现场工程师文件确认,符合工程合同要求后,方可按实结算。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未规定结算单价的,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确定;扣除甲方供应、三方供应材料、设备多用材料费(实际收到甲方材料数量减去结算用量的差额乘以甲方供应材料超额扣款单价)。同时,要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多领和少领数量给予足够的重视;多领和少领的数量应与现场工程师一起核对确认,并分析少领和多领的原因,通过分析进一步验证结算数量的正确性。严格按照材料限价调整材料价差。根据承包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结算总价,在初审结算书中与承包人核对时,根据合同确认并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配合管理费和责任扣除;预算编制中,由于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未及时提供,导致项目和工程量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际标高计算,成本控制中心结算必须要求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并对原预算进行相应调整。在同一项目中,如果两次以上结算或签订两份以上合同产生两份以上结算,应注意分次结算中之前结算与之后结算的工程量的衔接。之前的结算必须用文字或图标(说明)说明结算范围和位置,然后在结算前检查结算书的结算时间段、位置和范围,避免重复。要求现场工程师在向成本控制中心提交的材料中注明每次结算的实际施工位置或距离。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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