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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过程中需注意五个事项,以利维权。一是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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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施工方在最低利润后中标,导致施工方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施工方常用的几种结算技巧可供参考。1、虚报工作量。认真检查工作量可以避免;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的内容往往有两个以上的谈判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四、谈判部位模糊。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利用谈判模糊的部位和施工单位结算人员对施工现场和工作态度不熟悉,通过谈判多花了600多万元;5、涂改谈判内容;6、改变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收费的项目,改变定额人工费含量,增加工程造价;8、改变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用等;9、虚增工作项目;10.其他不光明的手段。律师建议:1。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审核方总是有一定的审核空间。实事求是的报纸也会被审查。上述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但是只要不违反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可以过得去,达到最高水平,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3、每一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然,最终还是要注意公平公正!
建筑工程结算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一致; 2、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应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材料。如果双方的企业名称在起诉时与原合同不一致,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时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明了双方建立的施工法律关系。3、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收)款的证明;(3)当事人共同确认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起诉时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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