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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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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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