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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并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办法没办法改变现状,解散公司成为最终的措施。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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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建议,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全面终结,这种诉求的性质是以消灭市场经营主体为出发,牵涉到各方关系,所以要以用尽其他手段救济后仍不能凑效为前提。 其他救济手段有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强化,司法调解,公司概括转让等。由于公司解散的诉求是一项复杂的诉讼,须慎用,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设立调解前置程序或调解必经程序,以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和整顿,比如公司司法程序中还可以责成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方式,如果股东之间的意见不能统一的,应当先行以修复信任关系为要点,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存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是,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了,股东之间应该及时协商解决,和平谈判、转让股权、设立分公司等等,都是可以考虑的。 如果陷入公司僵局后,又确实无法协商处理的,就应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了,尽可能避免损失,而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就是一种可以考虑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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