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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房产出售给他人,子女是否有权继承?

2024-11-23
母亲过世后,房产继承并不一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从理论上讲,如果遗嘱人的主要意图是获取房产的完全所有权,那么就可以不按照法规规定履行过户所需的法定程序。但是,如果遗嘱人的主要意图是将其所继承的房产进行转让,那么就应依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遗嘱人已留下遗嘱,则需严格遵循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反之,如果未留遗嘱,则应依据继承顺序进行房产的继承。具体而言,首先由父母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养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依次继承房产;其次,父母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有权参与房产的继承。 无论何种情况,继承房产都需要具备相关的合法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如果想要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也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如果通过继承获得了房产,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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