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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第十...
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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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开展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充分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互联网、电子标牌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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