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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民事再审裁定书的期限,具体来说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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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期限的相关内如下: 1:法院必须在收到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之内,以裁定书的形式给当事人答复。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法》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是使已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影响法律权威。虽然对此民事诉讼法均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以申请复议,则使生效法律文书处于维持与撤销的两可之间,如果撤销,而由于时间的拖长,则势必后果更严重。 二是易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复议已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原告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有异议却迟迟不申请复议,往往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其他财产,民事裁定书复议时间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并得到支持,从而导致胜诉方仅有一纸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保障。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可以看出公安的执行裁定书有效期限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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