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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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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和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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