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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1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08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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