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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职责:(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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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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