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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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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获到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肯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做法。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典质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 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
可以只转让土地使用证,转让之后由新持有人去。过户需要的材料: 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副本复印件、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 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 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挂牌)销售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销售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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