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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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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XX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XX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XX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五)XX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六)决定的日期;(七)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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