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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不退车款,并将车辆抵押给卖家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2-03-09
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4S店作为汽车销售方应当知道和熟悉待售车辆的具体情况,但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经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消费者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张先生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故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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