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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部门和信贷机构应严格依法规范放贷程序,加强对经销商使用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将合格证抵押的汽车销售企业车辆销售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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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合格证是汽车出厂时,厂家出具的一个合格证件,有此证的车才可以出售,出售后方可办理上牌手续(上牌时合格证车管所会收回)汽车出售后第一次买保险的时候也要合格证复印件登记。下次买保险就不需要了。如果4S店代为上牌,合格证往往由车管所收回,其只能给客户复印件。可见,4S店不给合格证原件,变为违约,不可以退车。
银行监管部门和信贷机构应严格依法规范放贷程序,加强对经销商使用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将合格证抵押的汽车销售企业车辆销售情况进行监控工商部门应规范汽车经销商的购车合同细节,明确车辆销售必须具备的基本手续及经销商赔偿责任。另外,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如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应与经销商书面详细约定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条款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存货,以及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信用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可以。 1、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同时也可以跟生产者协商,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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