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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给结算

2021-03-26 44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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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经权威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那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就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并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那么甲方不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一定坚持,那么,乙方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就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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