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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替班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能够认定工伤的,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
1、亲属替班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替班的亲属与单位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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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替班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能够认定工伤的,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替班亲属与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该企业的职工,故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涉及赔偿问题,可按民事程序处理。
可以申请认定工亡,赔偿金额包括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2、丧葬补助金【39条】【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等等。
1、亲属替班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替班的亲属与单位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算作工伤,但可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有关的侵权责任人来赔。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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