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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来进行投保: 1、一般是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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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保: 一、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二、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再向保险公司缴纳,由挂靠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本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它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挂靠情形,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受害人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最好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直起诉为佳。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其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本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它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挂靠情形,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受害人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最好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直起诉为佳。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其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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