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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者诉讼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很常见。其主要特点是,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的需要,挂靠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给有运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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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否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挂靠单位是否对涉案车辆具备相关利益,如果车辆挂靠于某个公司。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实际上约定了利益分配,挂靠单位对车辆具有利益收入,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主与公司不具备利益分配,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靠车辆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靠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靠人同意且放任挂靠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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