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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交通警察应当对交...
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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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扣押肇事方的车辆是违法行为,可以报110处理,造成车辆损坏的,要赔偿损失。伤者家属没有权利扣押车辆,只要交警有权扣押。交警扣押车辆也是为了鉴定才扣押的,鉴定后,下达了事故责任任达华就应该放车的,除非法院批准了伤者保全肇事车辆的申请,否则交警必须放车,就是批准保全了,肇事方也可以叫押金把车提走。
1.交通肇事车辆扣押期限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六十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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