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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员如果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违法的等情况下,不能辞退。如果辞退则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参考法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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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怀孕并且不能胜任原工作时,单位可以给怀孕职工调岗,但是必须经过该职工的同意,而不能擅自决定调岗,并且调换后的岗位必须适合女职工的身体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女职工,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于特殊期为理由随意裁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在特殊期内终止,应顺延到特殊期期满为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女职工的特殊待遇不能以劳动合同方式予以消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时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或哺乳为解除合同条件,这一条款也属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给予特殊期内女职工相应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顺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2、晚育假期 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4、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5、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休假是什么法律规定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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