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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奖金不属于共同夫妻财产。比赛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
1、夫妻婚姻关系期间比赛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民法典规定,如果没有双方的特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生产经营收入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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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奖金不属于共同夫妻财产。 比赛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不应该考虑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而应考虑其荣誉属性。奖金、奖牌是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运动员来说是种荣誉。在法律上表现为其荣誉权。而荣誉权属于人生圈的范畴。在民法上,名誉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也不能转让。所以奖金、奖牌作为人身权的一种物质体现,不能进行分割,也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比赛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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