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校车超载入刑标准,以超过核载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为标准,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设定为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适当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8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406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