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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义务的一方要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是债务转移的行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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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1、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相互负债,双方债务对价; 2、债务同时到期,可同时履行;双方平等支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有缺陷的另一方可以对有缺陷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现实中,很多人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按合同约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依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保管物品的损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担。“ 四、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声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告知义务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第37 1、37 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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