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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家属和亲戚朋友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因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其亲属和朋友不得会见,辩护律师会见须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还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才能会见。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刑事拘留期间能去探视。经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律师,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不允许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 1、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最多可以是三十七天。其放人流程主要为:首先,核对好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好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关信息。 2、其次,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最后,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某天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和男朋友出去吃饭,这时候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人身穿警察制服,看到他们我男朋友突然转身走了,于是那个穿警察制服的人拦住我说要问几个问题,由于我不能确认他的身份所以拒绝回答他的问题,于是他就说要对我强制拘留24小时,并且让一个并非警察的人开来一辆私人轿车,我问他为什么对我强制拘留,他说:“你是嫌疑人”,我问他有什么证据,他说:“我是警察,我就说你是诈骗嫌疑人”,并强行要求我上车,由于那辆车是私家车而且司机也不是执法人,所以我拒绝上车,当时周围已经聚集了一些看热闹的居民,那个警察就对周围的居民说:“大家看啊,这位女同志有诈骗嫌疑。”然后强行把我拉上车,在车上我拿手机接电话,他抢我手机说要对我强行管制通讯自由,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又半路折回把我送了回去。后来才知道我男朋友所在公司与另一个公司有经济纠纷,而我男朋友是经手人,虽然我并没有什么损伤,但是那个警察在我居住的居民院内宣称我是诈骗嫌疑,我觉得受到了伤害。1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公民才可以被称为犯罪嫌疑人?2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执法者有权向周围群众宣称我是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强制拘留24小时和强行管制通讯自由吗?3强制拘留时应该有什么程序?4如果执法者有过错,作为当事人我可以主张什么权利?答复: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定其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公安机关有权力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及案件侦查需要,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出于对法律和公民权利的尊重,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循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宣判之前,不得被认定为是犯罪者,而是一个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的嫌疑人,他的正当权益也应该得到尊重,除因群众不明真相对侦查有阻碍等原因外,公安机关不应对外大肄宣布其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执法人员应该在执法时事先表明身份、说明目的并出示证件,是为了让执法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觉履行服从执法者执法行为的义务,避免他因为误会而作出反抗执法者的行为,导致事态的扩大和复杂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该法第六十一条同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此案中公安执法虽有不当之处,一定程度侵害你的名誉权,但依我国《国家赔偿法》尚不构成国家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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