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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开来我家看看看男朋友突然转身走了,我要问他强制拘留24小时

2022-02-27
某天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和男朋友出去吃饭,这时候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人身穿警察制服,看到他们我男朋友突然转身走了,于是那个穿警察制服的人拦住我说要问几个问题,由于我不能确认他的身份所以拒绝回答他的问题,于是他就说要对我强制拘留24小时,并且让一个并非警察的人开来一辆私人轿车,我问他为什么对我强制拘留,他说:“你是嫌疑人”,我问他有什么证据,他说:“我是警察,我就说你是诈骗嫌疑人”,并强行要求我上车,由于那辆车是私家车而且司机也不是执法人,所以我拒绝上车,当时周围已经聚集了一些看热闹的居民,那个警察就对周围的居民说:“大家看啊,这位女同志有诈骗嫌疑。”然后强行把我拉上车,在车上我拿手机接电话,他抢我手机说要对我强行管制通讯自由,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又半路折回把我送了回去。后来才知道我男朋友所在公司与另一个公司有经济纠纷,而我男朋友是经手人,虽然我并没有什么损伤,但是那个警察在我居住的居民院内宣称我是诈骗嫌疑,我觉得受到了伤害。1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公民才可以被称为犯罪嫌疑人?2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执法者有权向周围群众宣称我是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强制拘留24小时和强行管制通讯自由吗?3强制拘留时应该有什么程序?4如果执法者有过错,作为当事人我可以主张什么权利?答复: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定其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公安机关有权力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及案件侦查需要,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出于对法律和公民权利的尊重,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循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宣判之前,不得被认定为是犯罪者,而是一个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的嫌疑人,他的正当权益也应该得到尊重,除因群众不明真相对侦查有阻碍等原因外,公安机关不应对外大肄宣布其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执法人员应该在执法时事先表明身份、说明目的并出示证件,是为了让执法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觉履行服从执法者执法行为的义务,避免他因为误会而作出反抗执法者的行为,导致事态的扩大和复杂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该法第六十一条同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此案中公安执法虽有不当之处,一定程度侵害你的名誉权,但依我国《国家赔偿法》尚不构成国家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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