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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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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的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双方的履行义务,如果包含了合同法12条规定的条款,能确定双方完全按期的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借款合同就得到了全面完整的履行了。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现行《民法典》、《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民法典》和《民法典》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审判实务中我们通常遵从特征履行地规则同时兼顾实际履行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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