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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2、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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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公开范围如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的;(三)反映行政机关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十)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四)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和社会捐赠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披露以下政府信息:(一)落实国家农村工作政策;(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使用审核;(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支付和使用;(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发放应急救灾、特殊照顾、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七)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八)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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