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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期间,关于工资的发放问题应如何解决?

2024-11-07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则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则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还指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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