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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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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事案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遇到经济诈骗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经济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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