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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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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推选。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照住地划户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五人,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二)摊派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责;(三)强制村民委员会参加与其职责不相关的会议或者协会、研究会等;(四)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收购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财产和资源;(五)截留、挪用、拖欠、侵占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六)强行推销商品、商业保险,征订报刊、书籍;(七)其他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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