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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录音能作为判离婚的证据吗

2021-11-2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制其谈话获得的信息,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二是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如果对方认可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原因不成立。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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