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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完善管教措施,开展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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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在专门场所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专门学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提供指导。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被送到专门学校后,原就读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其专门学校学习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专门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开展心理辅导,矫治不良行为,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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