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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二)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3)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 (四)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
涉外房地产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判决、送达、执行)。 二、国家主权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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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履行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适当的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在合适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合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还要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造成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合同原有效力继续维护,则明显不公平,从而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强调经济效益,付出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合同效益。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如果涉及到房产的相关事宜,那么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合理的分割,但如果双方协商不分配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前提一定要注明清楚,这也是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所以,自己权益就一定要自己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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