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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面对涉外婚姻案件,我国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我国的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当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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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2、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4、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用我国《》的原则;(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三)国家主权原则;(四)司法豁免原则。
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用我国《》的原则;(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三)国家主权原则;(四)司法豁免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行法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所遭受的损失。二、《》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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