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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或自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先组织自审、自查、自评,自评工作完成。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基建处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由分管工程副处长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政府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 15天内向质监站备案管理科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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